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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zick's Libertaria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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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unyan Zhu
诺齐克哲学综述 v0.3
- 诺齐克和罗尔斯都被称为 “新” 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可是他们的 “新” 却共享着一些基本观念,但理论方向却根本不同,两人共享的是康德式的人是目的学说,可是罗尔斯处于实质平等的一边,被称作自由主义的平等,而诺齐克却处于形式平等的一边,被称作自由至上主义,就其原因而言,是诺齐克认为人对自我的拥有权,构成了人对自身财产的绝对所有权,故而任何再分配在诺齐克的理论中都是不能实施的,进而国家只能充作保护人们人身、财产和自由的 minimal state,却不能拥有更多的职能。
对国家的捍卫
- 诺齐克对国家的捍卫分为肯定的证明和否定的证明,肯定的证明即证明从自然状态中能够产生一种最小国家,诺齐克通过对无政府主义的反驳和对支配性保护团体的塑造来达成这一点,否定的证明则是证明除了一种 minimal state,任何具有更多职能的国家都是非法的,诺齐克通过对罗尔斯的再分配原则的反驳来证明这一点。
看不见的手 - 肯定的证明
- 对国家的肯定证明是一种不同于契约论的路径,契约论试图证明人们在自然状态下公平的立约,然后成立社会,可是,无论是自然状态还是缔约的过程,都是无法从人类学的角度来证明的,普遍的同意从来没有在人们中间发生过,而 “默认的同意” 是不作数的,于是,契约论不可避免的被质疑根本就不是契约,事实上,当代的契约论者也承认社会契约不是一种契约,而只不过是一个工具,来检验人们的道德直觉的工具,面对着契约论的缺陷,诺齐克提出了另一种路径,他认为国家的形成是一种 “看不见的手”,也就是根据自由状况下的市场机制,自然的形成的国家,这样形成的国家只是为了保护人们的人身、财产和自由,而不具有更多的职能。
- 肯定的证明从洛克式的自然状态开始,为何从洛克式的而不是从霍布斯式的自然状态开始,诺齐克认为如果洛克式的较好的自然状态尚且需要建立国家的话,那么霍布斯式的较差的自然状态自然的也更加的需要建立国家。在洛克的自然状态中,人们处于完善的自由状态,人们拥有自由的裁决权来向别人寻求赔偿或者惩罚违背自然法的人,但是却缺少:
- 公共权力(common power)来裁决争端和保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和自由(三者在洛克的眼中都是广义的财产)。
- 由于公共权力的缺少,人们必须自己去强行正义,强行正义的过程中人们会自发的形成业余性的保护社团,因为自然状态是自由的市场,故而业余性的保护性社团会进化成专业的保护社团,于是人们就能够在充满专业性的保护性社团的市场中购买保护性的服务,而由于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是善意的,而人们普遍不想通过暴力来解决问题,由是,专业性的保护社团之间必须合作签订协议,来彼此合作解决彼此客户之间的问题,而又因为不加入这样的协议会让一个保护性社团处于劣势地位,于是专业的保护性社团就倾向于加入协议,进而就成立了 宰制性的保护机构,这种宰制性的保护机构仍然不是国家。
- 宰制性的保护机构如果想成为国家必须拥有两个必要的条件:
- 首先是韦伯口中的对暴力的垄断,国家如果垄断了暴力则没有人能够强行正义。
- 其次则是对境内的所有人的保护,而不是仅仅对付了钱的客户的保护。
- 于是,因为虽然产生了宰制性的保护机构,但是却仍然有一些保护性的个人和机构没有加入保护性协议,于是,他们仍然可能和宰制性的保护机构的客户之间产生冲突,为了保护自己的客户,宰制性的保护机构必须能够垄断强力,从而避免保护性的个人和机构对自己的客户强行正义,但是这时,宰制性的保护机构仍然只是垄断了暴力,并且对自身的客户提供保护,而对境内的其他人比如保护性的个人和机构没有提供保护,却禁止了他们使用强力,一方面,这是对保护性的个人和机构的权利的侵犯,另一方面宰制性的保护机构也达成了国家的一部分条件——对暴力的垄断,进而成为了 ultra-minimal state。
- 既然宰制性的保护机构对独立的保护性个人和机构的权利进行了侵犯,那么国家的建立就不是合法的了,如果想要国家的建立成为合法的,就必须诉求诺齐克的 赔偿原则,诺齐克认为对人们权利的侵犯是可以的,但是仅限于能够赔偿人们并且不降低人们的效用,诺齐克在这里并没有诉求坚定的形而上学原则,他试图将自己的狐疑交给读者,让读者来判断 赔偿原则 的适用性,也就是对独立的保护性个人和机构的权利侵犯是否可以用赔偿原则来弥补。
- 如果我们能够接受赔偿原则,那么国家就能够顺利的从 ultra-minimal state 转换成为 minimal state 了,并且这样的国家是不需要再分配的,再分配是指国家通过税收来维持对所有人的保护,可是通过税收就意味着 向一些人收钱而向另一些人提供保护,这样实质上就是 将一些人的钱交给另一些人,诺齐克认为这就侵犯了人们的财产权。而 赔偿原则 却因为宰制性机构对独立的保护性个人和机构的权利的侵犯,而这种侵犯本质上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客户,因此如果宰制性的保护机构能够对独立的个人和团体提供保护,那么就相当于 一些人付钱向其他人提供保护的再分配行为,宰制性保护机构的税收就不再是 “再分配” 了,因而也就不是对人们财产权的侵犯,同时 minimal state 的成立也就是合法的了。
- 诺齐克通过对 minimal state 的肯定的证明,完全的提供了一条不同于契约论的国家路径,人们因为没有经过任何立约的过程,因此也就没有任何的权利转让,于是,国家因为自身职能的缺少,也就没有任何权力来侵犯人们的个人权利,任何公意、公共权力在诺齐克的眼中都是不合法的,在坚定的个人权利之前都是不可证成的。
资格理论 — 对再分配国家的否定的证明
- 诺齐克开篇明义的认为 “独立的人拥有权利,有一些事情是无论个人还是团体都不能对人们施行的,在不违反人们权利的情况下”,诺齐克试图去证明,除了 minimal state,没有任何拥有更多职能的国家能够得到证成,这是诺齐克理论中获得最多批评的部分。
- 人们拥有权利,而人们的权利就是行为的道德边界,没有人能够侵犯人们的权利,诺齐克没有确认任何洛克式的权利道德基础,但是却认为人的权利是 “边界约束”,这意味着别人的权利就是我的行为的边界,我不能突破行为边界而对其他人做任何事情,诺齐克认为这体现了康德的 “人应当被当作目的,而不仅仅当作手段” 的义务论教条。
- 从这个角度,诺齐克批判了效用主义,诺齐克以为一个人在人生的选择中,因为自身是自己的主体,自己能够为自身的选择承担责任,因而人可以选择效用最大化的决定来放弃眼前的微弱利益或者承担痛苦,但是社会却不能如此做,因为人们是事实上分离的个体,一个效用主义的政策可能导致大多数人享受利益,但是却会导致少数的个体来承担代价,这儿并不存在着任何社会实体来承担社会政策的代价,因此人们是事实上分离的个体导致了,没有道德衡量能够在人们之间实行。
- 诺齐克对效用主义的批判和罗尔斯惊人的相似,但是自此诺齐克就和罗尔斯分道扬镳了,因为虽然和罗尔斯一样都诉求了康德式的 “人是目的” 原则,诺齐克的个人却是绝对原子化的,是社会上存在的独立的并且唯一的个体的实体,于是,在没有得到人们的同意之前,没有人能够对人们之间做出道德衡量——实行再分配,但是诺齐克自己也表达过他和罗尔斯的距离并不遥远,或许在个体同意的情况下,某种再分配是可能的,但是我们却永远都不可能知道了。
- 于是,既然人的权利是如此的坚韧和深远,那么这就意味着没有任何道德的衡量能够在人们之间施行,诺齐克从这个角度反对 “分配正义” 的观念,认为这个观念预设了存在某个 “主体” 的社会制度在人们之间做出资源的分配,但是实际上,由于每个人都是实然上分离的个体,于是,所有的资源都是在人们生产、交换中流通的,分配在市场的交换中不占有任何地位。
- 所以,既然不存在 “分配” 也就没有 “分配正义”,诺齐克认为如果要涉及人们对资源的正义的拥有,那么就只能有一种正义,那就是 “持有正义”,和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不一样,“持有正义” 是历史的,其是根据历史的演变来确定正义资格的,持有的正义拥有三项原则:
- 获取正义原则。
- 转让正义原则。
- 矫正正义原则。
- 首先是原初的获取:
- 获取正义原则描述了从无主变成有主的正当过程是什么样的。
- 其次则是转让的正义原则:
- 转让的正义原则,描述了物品之间过渡正当过程。
- 因此,如果一个人能够根据获取的正义原则后的某些物品,那么这个人的持有就是正当的,进而他就能够正当的转让给其他人,其他人也就获取了对物品的正当持有,因此,如果有些人不正当的获取了某些物品,矫正原则就会派上用场,用来矫正不正当的持有,按照这样的 “程序式” 的持有正义原则,人们对物品的持有就永远是正当的了。
- 从持有正义三项原则出发,诺齐克开启了对以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为代表的 “模式理论” 的批判,在 “自由颠覆模式” 中,诺齐克试图让读者们首先选择一个认同的分配原则 D1,比如就是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进而用 D1 来进行社会分配,因为这是人们自身选择的,故而是正当的。然后在假设著名球员张伯伦要来比赛,进而 100 万人每人拿出 25 美分去看球赛,于是张伯伦获得了 25 万美元的酬劳,这样的分配模式被称为 D2,根据人们自己选择的正义原则,张伯伦的财富就和普通人的财富产生了巨大的不平等,进而必须重新根据正义原则重新进行批判,于是又产生了 D3,可是,按照这个模式,只要产生不平等就需要一直的分配下去。于是,诺齐克指出,既然 D1 的分配是正当的,那么如果 D1 转向 D2 的所有互动都是正当的,那么模式理论就失去了继续进行分配的正当性,因此,模式理论本身就存在矛盾。
- 并且,诺齐克随后诉求了一种更加外部的论证——自我所有权的论证,诺齐克认为因为人拥有自身,因此人拥有自己的天赋,因此人拥有自己的天赋创造的财富,因此,因为再分配因为是将某些人的钱拿走并给予另一些人,所以,再分配假设了人们的所有权建立在别人的手中,于是别人就拥有我。诺齐克认为这违背了康德式的 “人是目的” 的原则,诺齐克对 “人是目的” 的解释是 “自我所有权”,和罗尔斯进行对比,罗尔斯认为 “人是目的” 意味着对社会资源拥有一份公平的份额,而按照诺齐克,因为人拥有自己,因而拥有自己的天赋,因此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对最不利者最有利就是不正当的,任何再分配的实质就是强迫一些人为其他人劳动,将一些人的所有权交给他人。
- 虽然诺齐克认为人们拥有自我,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诺齐克为现存的不平等辩护,诺齐克的理论是存在着张力的,一方面他认为现在世界的境况大多数都依靠着残酷的强力而获得,因此和持有正义原则是冲突的,他认为应该被矫正,但是另一方面他也诉求洛克式的限制条件,他认为如果能够在初始的占有资源的时候,反而造成了对其他人的福祉和效用的降低,那么其他人就能够正当的反对这项占有,反之如果其他人的效用和福祉没有降低,则其占有就是正当的。诺齐克认为洛克式的限制原则很容易在市场经济中实现,因为市场经济的倾向是所有人都会得到利益。
- 诺齐克引入的 “洛克式的限制原则” 给他的理论增添了复杂度,因为到底什么是 “福祉” 被降低存在着明显的正义,并且, 因为诺齐克对持有正义原则并没有进行多少正面的解释,也就没有办法确定,为什么这些原则能够产生权利和正当性。
乌托邦
- 乌托邦是政治哲学中持久弥新的理论,乌托邦有三种类型:
- 柏拉图式的传统乌托邦。
- 罗尔斯式的现实的乌托邦。
- 诺齐克式的乌托邦的发现框架。
- 在证明了一种 minimal state 是可行的和证明更多职能的国家是不正当的之后,诺齐克转而阐释 minimal state 的吸引力,因为从支配性社团过渡过来的国家完全是工具性的,其仅仅拥有的作用是保护人们的自由、生命和财产的能力,而不能从事任何的再分配,也不具有任何的善观念,工具性的国家是没有吸引力的,因为人们不能在国家上找到任何意义和福祉,而诺齐克试图去对 minimal state 进行阐释,使其具有吸引力。
- 和罗尔斯一样,诺齐克承认人们的生活是多元的,人们对自身的善的追求往往彼此之间是矛盾的,于是试图用一种善来构建一个完美的乌托邦(柏拉图)是对人是目的的忽视。但是诺齐克认为乌托邦的理想是值得追求的,因为其反应了人们对自身的善的终极追求,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能够维持一种乌托邦,这种乌托邦使得多元的善观念能够在其中共存而不致于发生冲突,诺齐克提出了自身的乌托邦观念,并且认为这是一种乌托邦的框架。
- 他指出:
- 人和人之间存在着差别,人们拥有不同的兴趣和善观念。
- 既然在社会中所有的善不能同时实现,那么就必须能够确定善的实现机会是相等的,因此每个人能够自由的选择自己想加入的乌托邦。
- 涉及一个最好社会是困难的,但是通过过滤的手段来使得不同类型的人在社会中尝试,那么社会就能演变成一个恰当的状态。
- 于是,拥有不同善观念的人们,就能够在诺齐克的国家内通过对不同善的追求而自由的创建和加入不同的乌托邦,并且找到最适合自身的最好世界和达到终极价值。这样,乌托邦的框架 中就拥有无数个不同善的乌托邦,人们能够自愿的离开和加入不同的乌托邦,从这个意义上,框架的含义就明确了。
- 由是,诺齐克避免了传统的乌托邦可能受到的诘难,但同时又支持了乌托邦的理想——人们能够在乌托邦的框架中建立自身的乌托邦和实现自身的善观念,并且,诺齐克的国家仍然维持了工具性的含义,国家并不提供善观念,但是却提供了善观念建立的平台,国家只有一个,乌托邦却拥有无数个。在诺齐克的描述下,乌托邦和国家被统一起来了,因而诺齐克的 minimal state 因为可以不同的乌托邦提供支持,故可以称为 “元 - 乌托邦”。
- 进而诺齐克通过 “元 - 乌托邦” 的结构,一方面保护了个人的权利,保证了社会的和平和稳定,另一方面解决了人们目的问题,因为人们能够在这样的框架下,建立、发现、修改自身的善,所以这样的框架——minimal state 就是有吸引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