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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wls's theory of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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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正义论》v0.3

  1. 政治哲学不能忽略政治现实,要必须能够致力于回答现实,在《正义论》酝酿的 1960 年代,美国社会正出现激烈的少数族群要求平权的社会氛围之中,对实质性平等的要求使得古典自由主义愈来愈不能应对社会的挑战,自由主义变成过时和肤浅的意识形态,在这种现实背景下,《正义论》试图通过严谨、细密的论证来回答 “自由和平等长时间的紧张关系” 的问题。
  2. 在学理背景上,美国学界被逻辑实证主义的氛围所主导,一种命题要么必须是分析的意涵上恒真的,比如数学和逻辑学的命题,要么必须能够在经验上能够证明,于是,规范的政治哲学因为缺少经验上可实证性,不得已退居幕后,而《正义论》的提出就试图从走出逻辑实证主义的阴影,通过运用人类的道德直觉和经验性知识,建构出一套规范意义的政治哲学。
  3. 《正义论》的推出不可谓不成功,在现实问题上,对自由主义视域下的实质性平等作出系统的回答,在理论问题上,也重新复兴了 “已死” 的阴影下的规范政治哲学,使得对政治和道德的思辨性考察再次成为严肃的哲学研究对象的地位。

对效用主义的批判

  1. 效用主义是一种特别的平等观,其依靠着对每个人福利的承诺,成功的在启蒙运动对人们的目的论的解放之后占据了现实政治乃至政治和道德哲学的话语中心,效用主义的强大的吸引力本身就来自于人们对自身福祉的重视,可是对人们自身而言,因为人们是自身的选择的承担主体,因此可以放弃一些选择而谋求更大的效用,但是 “效用的最大化” 能够在社会政策上体现么?我们能够谋求政策的效用最大化么?效用主义的基本构成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效用的定义,第二部分则是如何论证效用最大化,而效用主义之所以不能在社会上被整体的施行,缺陷就存在于对 “效用最大化” 的论证。
  2. 罗尔斯对效用主义的批判有三部分,他指责效用主义首先侵犯了人们的自由,其次也忽略了人们的目的,最后则是指出效用主义的无偏的观察者的问题。
  3. 首先是对人们权利的侵犯,因为在社会上执行 “效用最大化” 的政策,需要比较的是不同的社会政策所造成的 “社会的效用最大净余额”,这就需要在人们之间做出衡量,对人们进行区别对待,于是对少数群体进行歧视的行为因为能够获得最大效用进而是正当的,可是每个人都拥有一些基本权利和自由,这些基本权利和自由是不能侵犯的,效用最大化政策虽然能够获得最大效用,却也构成了对人们权利的严重侵犯,这符合我们平等待人的直觉。
  4. 再次则是效用主义的目的论形式会忽略人们自身的目的,罗尔斯认为道德哲学中核心的范畴为 正当和善,目的论主张 “善是优先于正当性的”,“善” 也就是对 “效用” 的定义是效用主义体系下的第一阶段利益,而即使效用主义体系承认人们的自由和权利是重要的,其仍然会通过效用最大化来将自由和权利纳入衡量和计算的过程,于是,人们拥有不同的善,拥有不同的目的,基本自由和权利本来是保障人们实现自身的自由和善的基础,然而,现在和自由和权利一道,人们自身的目的和善也必须被放在效用主义体系中检视,罗尔斯认为,人们并非是追求幸福,而是试图追求某种具体的生活目标,故而,任何试图用效用来检视人们自身目的的行为都会和人们的目的存在必然的冲突。
  5. 最后,效用主义要求人们成为无偏的观察者,如果效用主义不想成为利己主义,那么其就必须能够达成某种的社会德性和个人德性的统一,将社会整体的善当作自身善的一部分,这要求着人们成为某种无偏的观察者,将每个人的偏好和欲望和自身的偏好和欲望同等考虑,并且计算出最能获得社会整体效用的结果,可是这样如果将自身的偏好和欲望和其他人同等的考虑,这样就忽略了自身的欲望和自我的链接,罗尔斯认为这是纯粹利他主义,通过利他反而忽略自身的人生假话。
  6. 总结之,罗尔斯的理论立足点是 “正当优先于善”,因此社会即使获得了最大净余额,但是违反了正义原则,这样的结果也是没有意义的,而罗尔斯的正义二原则就是正义的底线,其中第一原则规定了人们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些基本权利和自由是不能被违反的,因此,即使效用主义尊重了人们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也是不能接受的,这是因为基本权利和自由根本就不应该被纳入效用体系中计算,并且,退一步讲,效用主义就算能够尊重基本权利和自由,其仍然通过政策在人们之间衡量,有些政策虽然尊重了权利和自由,但是却造成了对人们的差别对待,这会使得人们对社会政策产生失望,进而变的愤世嫉俗,退出公共生活,这是一个社会基本结构不能接受的。

社会合作的前提

  1. 如果自然状态是资源充足的,并且处于稳定的状态,那么就没有必要成立社会,人们能够在自然状态持续的生存下去,但是自然资源并非是充足的,罗尔斯给出颇具直觉的条件是自然资源的适度匮乏的,于是人们如果想要过上一种体面的生活,就必须通过合作,合作就一定会存在着利益的一致和利益的冲突,于是就需要一种体系来促进共同利益和管理利益的冲突。
  2. 一个合作体系如果不公平就是没有吸引力的,虽然有人认为最不利者也能够加入合作体系,如果能够提升不利者的境地的话。然而罗尔斯却认为合作体系必须要是公平的,对欲求公平的合作体系立足在罗尔斯对理性的和合理性的道德人的定义上,如果人们经过反思均衡能够接受罗尔斯对道德人的定义,那么也就会接受社会应该是一个公平的合作体系。

理性和合理的道德人

  1. 理性的和合理的是罗尔斯设想的人的两种道德力量,理性的意指人们拥有自身的理性人生计划,能够建立并且修改对人生善的看法,这是罗尔斯对人们福祉的承诺,而合理性意指人拥有正义感的能力,能够参与社会合作并且能够根据正义原则去行事。
  2. 理性的力量是罗尔斯对人们福祉的承诺,如果一个社会合作体系中的人们不关心自身的福祉,那么也就没有参与社会合作的必要,合理的力量则说明社会合作体系并非是一种 zero-sum 的游戏,而是一个每个人都能获利的公平合作体系。
  3. 两种道德力量是人们的最高序列的关怀,公平的合作体系的目的就是为了人们实现这两种最高序列的关怀,罗尔斯定义了社会基本益品来作为实现两种最高序列关怀的必要益品。

社会基本益品

  1. 社会基本益品包括基本的权利和自由,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社会基础等等,社会基本益品也并不是不可变的,可以根据理性和合理的道德人的需求的变化而变化。设定社会基本益品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的两项道德力量的关怀。而能够分配这些社会基本益品的地方就是社会基本结构。

### 社会基本结构的影响

  1. 社会基本结构是社会主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构成的社会背景系统,这些社会基本结构深刻的影响着人们的人生,因为这些社会制度负责分发社会利益和义务,比如谁能获得什么样的工作、何种收益,财富的再分配机制等等。社会基本机构的形式对公民来说
    1. 会影响他们的生活前景。
    2. 也会影响公民自身的目标、角色,对生活的态度和公民之间的关系。
  2. 于是,既然离开一个社会对公民而言并非是最实际的选择,而构成社会基本结构的社会制度一般是强制执行的,因此,社会基本结构就必须是公正的,《正义论》的目标就是能够提出能够用来规范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来解决道德直觉的冲突,并且符合现实的乌托邦的标准,即在现实的基础上达到的最好的社会状态。

两项正义原则

  1. 罗尔斯的两项正义原则分别是:
    1. 每个人都平等的拥有和其他人相容的最广泛的自由体系的平等的权利。
      1. Each person has the same indefeasible claim to fully adequate scheme of equal basic liberties, which scheme is compatible with the same scheme of liberties for all.
    2. 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必须能够被安排的:
      1. 社会的所有机会和职位都必须对所有人平等开放。
        1. They are to be attached to offices and positions open to all under conditions of 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
      2. 一种不平等必须能够对所有人尤其是最不利者最有利。
        1. They are to be to the greatest benefit of the least-advantaged members of society(the difference principle)
  2. 其中第一原则被称为自由原则,第二原则分成 a 和 b 两部分,a 是公平原则,b 则是差别原则,并且自由原则相对于第二原则具有词典式的优先性,而 a 原则也就是公平原则相对于差别原则而言具有词典式的优先性。

自由原则的优先性

  1. 自由原则是一张自由清单,其包括基本的思想自由、良心自由和政治参与的自由等等,自由的清单并不是不变的,而是可以调整的,但是自由却拥有着词典式的优先性,是不能被置换和计算的。
  2. 自由原则不能被置换的根本原因是,自由涉及到人的两项最高序列的关怀,作为理性人,人们能够建立自身的善观念和修改善观念,于是人们不能放弃自由或者将自由作为置换的条件,因为自由能够保证人们可以自主的建立和修改善观念。

公平的机会原则和差别原则

对公平的机会原则的论证

  1. 对流行的机会平等原则的批判,罗尔斯认为直觉主义的政治理论并非是错误的,反而直觉主义可能具有自身的真确性,只是直觉主义的理论因为对多种终极价值的背书导致了其无法在多种终极价值之间衡量,试图超越多元价值的学说,要么变得空洞,要么就过于简化——比如诉求单一原则的效用主义。
  2. 流行的机会平等观念就是这样的的理论,如果职位和地位都是可以被公平竞争的,那么没有人会因为自身的性别、种族、肤色等条件出于不利地位,那么收入的不公平就是可以接受的,这种观念的根源在于 人们的命运来源于自身选择,因此每个人当前境况也就出于人们的选择,可是个中关键在于人们的境况不仅仅出于自身选择,并且取决于人们的出身和自然禀赋,也就是说人们没有在一个平等的基础上做人生选择。
  3. 让我们假设这样一个场景,在一个职位面前,面试官蒙住了特定的无知面纱,只能看到候选人的能力,而忽视了其他一切关于候选人的特定境况,就此机会而言当然是公平的,可是从社会整体而言,人们的能力是由自身的成长经历堆砌而成的,只在乎人们的能力也就忽视了人们的成长经历,那么那些从小自然禀赋较好、社会阶级较好的人因为成长经历的优越性自然能够获得更好的能力,而自然禀赋较差和社会阶级较差的人却要么付出加倍的努力,要么去选差一点的工作,于是流行的机会平等观念虽然强调每个人公平竞争,却忽略了人们的自然禀赋以及出身的不平等。
  4. 罗尔斯就此批评提出了他的反应得理论,罗尔斯指出人们的自然禀赋和社会境况都是道德上任意的,没有人生来应该受到自然禀赋的影响,因为我们要试图达成一个公正的分配体系,这种分配体系需要符合我们对于平等的道德直觉,可是无论是自然禀赋较好还是较差,本质上都是道德上任意的,于是一个道德上任意的自然禀赋就不应该对公平的分配体系造成影响,罗尔斯称之为不应得的,因此如果我们希望去构建一个公正的社会制度,这种社会制度的分配体系符合我们对深思熟虑的道德直觉,那么我们就不应该使得偶然的自然禀赋和出生来影响人们的选择,我们也就被引向了差别原则。
  5. 这个论证是罗尔斯独立于假然的社会契约给出的第一个论证,这个论证一方面证明的 “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因为流行的机会平等观念本身虽然符合直觉,但是这种平等只是形式的,而并非实质的,“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 的 “公平” 意涵的是实质的公平,也就是要消灭自然禀赋和出身对人的选择的影响,于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就必须能够被安排的帮人们消除自然禀赋和出身的不利,给予所有人公平的起点,另外,对 “机会平等”的批判也将人们引向了差别原则的论证。因而也是对差别原则的消极论证,因为这是从自然禀赋的不应得之上得到的结论,这个论证就其本身而言只是为接下来的假然契约的论证清除了牌桌。

差别原则的论证

  1. 社会契约理论一般被视作较弱的论证,因为社会契约的组成部分即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本身的现实可能性是存疑的:
    1. 如果自然状态存在,那么对自然状态的描述就是一个人类学的问题,对自然状态进行描述的哲学家如果并非用科学的人类学方法对自然状态进行描述,那么其进入社会状态的推理就是没有根据的。
    2. 其次,即便可以从哲学家描述的自然状态进入社会契约,订立的社会契约对立约者是直接约束的,可是很难去说明社会契约对后继者也是有约束的,因为我并非是订立社会契约的人,如果诉求默认的同意,那么社会契约的效力就会减弱。
  2. 可是德沃金指出,社会契约可以不被视作一种契约,我们可以利用社会契约作为模型概念来阐述我们对道德平等的直觉,也就是说,我们试图构建一种社会契约,这种社会契约有对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的描述,那么如果对自然状态的描述符合我们对道德平等的直觉,因为程序正义(对于任意函数而言,如果函数本身是确定的,则输入任意参数,其结果是可预测的),由此进入的社会状态自然也就能够符合我们对道德平等的直觉,并且,我们可以说这样的社会是可欲的。
  3. 这就是罗尔斯的理论目的,他试图沿着洛克、卢梭、康德的社会契约的路线上构建一种社会契约理论,却把这种社会契约理论提升到更加抽象的层次上,并且以此来征求他的观众们的道德直觉。
  4. 罗尔斯指出,传统的契约论无法满足人们对道德平等的直觉,因为在自然状态中,因为一些人拥有比别人更多的强力、智力和财力,所以在达成契约的时候,更强大的人就拥有更多的谈判力量,而其他人拥有的更少的谈判力量,那么社会契约的达成就会偏向更有利地位的人,而剩下的人就被置于不利的地位之中。
  5. 因此,为了能够澄清道德平等的含义,就必须采用一种新的策略,来防止人们在达成社会契约的时候利用自身的任意优势,于是,罗尔斯改造了社会契约中的自然状态理论,提出了——原初位置(original position),在原初位置中每个人立约者都被蒙上了一层无知面纱,无知面纱遮去的是每个缔约者背后所代表的人的自然禀赋、个人能力、身份、阶级和地位等和个人相关的特定知识,缔约者也不知道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发展情况和文明程度,但是立约者知道关于社会运行的一般性事实,如政治和经济的运作规律,一般的心理学原则等等。
  6. 更重要的是,立约者知道自身在离开原初位置之后,自身有特定的理性人生计划要追寻,并且知道社会基本益品是实现自身人生计划的必要条件。 这些社会基本益品包括自由、机会和财富,社会基本益品是发展人的两种道德能力——正义感的能力和追求人生观的能力的必要条件,在无知面纱的背后,立约者被假定为理性的,立约者和立约者之间是相互冷淡的,并且只通过理性计算的方式来计算自身将要获得多少社会基本益品。
  7. 通过这样的设计,来自于个人的自然禀赋、阶级和家庭背景的不平等就能够被排除出去,缔约者就能在一个公平的条件下缔约,世界的任意性也就能够被调整过来。
无知面纱的薄厚问题
  1. 有的人认为罗尔斯的无知面纱太厚了,人们的身份、能力、阶级被遮蔽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人们的人生观为何要被遮蔽,人们拥有的哲学、宗教道德信念是对人们而言最为重要的东西,去除了人们的人生观,无知面纱的背后就是 稀薄的自我,与其说是多个缔约者,不如说无知面纱背后只有一个人。
  2. 这样的批评是符合我们的道德直觉的,我们人生的特定信念对人们来说确实极为紧要,但是这样的直觉在经过深思熟虑之后还能够被接受么?让我们考虑一种 薄的无知面纱背后的宽厚的自我 的无知面纱背后仅仅遮蔽人们的个人身份,缔约者不知道其所代表的人的个人身份,但是知道所有人的欲望、偏好、兴趣、目的以及特定的境况等,于是缔约者中的任何一种欲望和偏好以及人生目的可能就是 的欲望、偏好和人生目的,我就必须穿着每个人的鞋子去缔约。
  3. 可是,这种考虑每个人的偏好以及欲望的无知面纱很容易落入效用主义的陷阱之中,首先来考虑不正当的偏好,如果一个人的根深蒂固的信念是种族歧视,于是 薄的无知面纱 就需要将种族歧视的信念也纳入考量,那么当要试图去达成社会契约的时候,因为无知面纱本身的程序正义的性质,类似于种族歧视这样的信念通过逻辑必然性会反映在无知面纱后面的选择结果之上,于是,薄的无知面纱 后面的厚重的自我观的一个缺点就是很难充分的满足我们对正义的信念的直觉。
  4. 其次,即使我们能够排除掉不正当的宗教、哲学和道德信念,只留下有理据的信念来试图达成社会契约,然而每一种道德、宗教乃至于哲学信念背后可能拥有的都是整全的教条,如果允许人们知道他们的人生观,那么因为多种整全式的教条的不可通约性,试图去达成社会契约也是不可能的。
  5. 最后,罗尔斯之所以使用 厚的无知面纱 和其背后稀薄的自我的原因是因为他对 自由和平等的道德人的两种道德能力的描述,理性人需要实现自身的理想人生计划,他会订立并且修改自身的人生目标,然而,若想实现自身的计划就必须参与社会合作,因为他们需要社会基本益品来作为实现自身理性人生计划的保障,于是,罗尔斯的无知面纱其实没有忽略人们的各自的人生的重要信念,而是为每个人的理性人生计划提供了实现的必要条件——社会基本益品,人们能依靠自身的:
    1. 理性的能力,能够去建立、修改和追求自身的善观念。
    2. 合理的能力,能够在公平和互相理解的情况下根据正义原则去合作。
  6. 这两种力量被称为道德力量,其中理性的能力是在社会契约中主要用到的能力,理性人在原初位置中进行理性的选择选择了差别原则。但是罗尔斯在社会契约之外其实诉求的是合理的能力,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对原初位置的描述和理性人在其中的理性选择的根基实际上是征求人们的道德直觉,也就是合理性的能力,因此原初位置是一种说明式的工具,其能够成功的基础,建立在合理性的人对原初位置的描述的认可,因此,罗尔斯才在正义论的最后强调,对原初位置的认可,需要经过合理的反思。
社会契约论的论证
  1. 原初位置中的缔约者,因为在无知面纱的背后知道揭开面纱后会拥有自身的特定人生计划:
    1. 于是作为理性人,每个缔约者就必须能够在无知面纱后面尽可能的获得更多的社会基本益品来保障自身的特定人生计划。
    2. 但是缔约者也不知道在揭开无知面纱之后自己会处于什么样的地位,于是,每个缔约者都必须假设自身可能处于最不利者的位置。
  2. 在原初位置之中,有平均原则,最大化效用主义原则和 maximin 原则可供选择:
    1. 首先针对平均效用原则,也就是所有社会基本益品都能够平均的分配,这样在揭开无知面纱之后,无论人们的地位如何,都能获得同样的社会基本益品,然而罗尔斯却认为这样的选择是非理性的,因为如果差别原则也就是一种 允许一种不平等反而会使得所有人得到的比平均效用原则更多的原则,显然就理性的人看来是更可欲的。
    2. 其次则是效用主义原则,罗尔斯强调,在最大化的原则下,揭开无知面纱之后的你很可能是为了社会的最大效用而牺牲的人,比如一个人是弱势族群,那么很可能在揭开无知面纱之后,会因为自身的出身、种族、性别享受着最差的生活。
    3. 即使一些人喜欢冒险,愿意选择可能获得更多社会益品的效用主义原则,但是在无知面纱的后喜欢冒险的个人倾向也被排除了,并且因为立约的过程关乎一个人的终极人生计划,于是缔约者必须抱持审慎保守的态度,于是在罗尔斯看来,缔约者就会选择 maximin 原则,即选择一种在最坏的情况下所得是最大的原则——差别原则。
直觉论证和社会契约论证的关系
  1. 一些人批评 maximin 原则背后存在着罗尔斯不应该给出的心理学的假设,即人们在无知面纱背后是审慎保守的,另一些批评则是认为罗尔斯是为了引出自己的原则而设定的对原初位置的描述。
  2. 罗尔斯承认自己是为了引出差别原则才去设计一种原初位置的,可是支持差别原则的论证不仅仅有 社会契约内的理性人的论证,也有独立于社会契约的道德直觉的论证,于是,如果我们经过了深思熟虑之后能够接受差别原则,而发现道德直觉无法接受对于原初位置的描述,那么我们要么去修改对原初位置的说明,要么就来修改我们深思熟虑的判断,通过这样 back and forth 来来回回的修改,最终去找到理论和直觉相互和谐一致的结论。
  3. 因此,罗尔斯的社会契约的理性人论证和诉求直觉的论证其实根本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彼此提供了支持,因为罗尔斯是为了证成自身的正义原则来设定的对原初位置的描述,因此,试图从原初位置达成的社会契约来证成差别原则就是一种循环论证,但是社会契约的论证也并非是多余的,其能够帮助我们更好的澄清我们的道德直觉,这也就引出了罗尔斯的直觉论证的重要性,如果人们直觉上不接受罗尔斯的对于平等的考虑,那么也就不会接受罗尔斯的社会契约的论证,所以,直觉论证在罗尔斯的两个论证中才是首要的论证,而对人们是否能够接受如此对平等的考虑,罗尔斯诉求的则是反思均衡,他希望人们能够前前后后的去思考他的正义原则和原初位置,并且达成一种和谐的一致,因此,如果有人认为在原初位置下人们不会选择差别原则,那么罗尔斯也可以重新的更新对原初位置的描述来选出差别原则,如果此人接受了罗尔斯对正义原则的考虑的话。
  4. 由是,如果是直觉论证才是罗尔斯的根本论证的话,那么要想对罗尔斯进行成功的批评,那么就必须能够去批评罗尔斯的根本直觉,也就是他对于平等的考虑。
对罗尔斯分配正义观的批评
  1. 差别原则会对选择进行补贴,让我们考虑这样一种批评,两个拥有相同自然禀赋的人同时拥有 100 个贝壳作为人生启动资金,但是一个人爱好钓鱼,于是选择了一种每周三天钓鱼而四天工作的生活模式,他的启动资金不久就消耗完了,另一人则是终日勤勤的建立了自己的农场并且成为农场主,并且依靠农场积累了财富。于是两人之间就产生了不平等,可是,在差别原则的视角中,这种不平等被允许的条件是,农场主要补偿钓鱼人,这种不平等才是能够被允许的。
  2. 可是,差别原则本身是为了扭转自然禀赋和社会境况的偶然因素带来的不平等,在这里却要去补偿因为自由选择的不平等带来的结果,罗尔斯自身也认为人们应该为自由选择承担责任,可是差别原则却没有在自由选择的不平等和非自由选择的不平等之间做出精确的区分,于是,一些人就要因为其他人的自由选择承担代价。

稳定性

  1. 政治哲学充满理想性,但是也必须具有实践性,否则政治哲学构建的体系就只是空想的乌托邦,实践性的要求是人们必须拥有动机去服从正义体系的要求,按照正义原则来行动,人的可塑性显示人有按照 “正义原则” 行动的潜质,可是罗尔斯的正义体系却要求人们不仅仅按照 “正义原则” 行事,并且将正义原则作为不可置换的优先级原则,个人的其他欲望必须在正义原则之后排序。
  2. 正义原则之所以是首要的是因为 “稳定性” 的概念,罗尔斯认为 “正义体系” 如果能够有效的规范社会基本结构使其作为背景制度持久的运行下去,那么人们就必须自愿的服从正义原则,并且当正义原则受到损害的时候主动的维护正义原则。
  3. 但是人们在揭开无知面纱之后就知道自身是拥有众多理性人生计划的理性人,拥有自身的善观念,稳定性的关键就是证明 “正义原则” 比人自身的善观念是更加可欲的,而必须首先的放在优先的地位,于是,正义原则就必须能够做到和理性人自身的善观念相兼容,也就是道德上服从正义原则,在结果上是符合人们的个人善的(利益)。
    1. 首先对于自由原则而言,因为在罗尔斯看来,人们拥有基本的权利和自由,而这些基本权利和自由是不能被纳入效用主义的计算体系的,也不能被其他利益置换,因为基本权利和自由关乎到人们的两项最高序列的关怀——理性的和合理的道德人的道德力量,这两项最高序列关怀使得人们既能参与社会合作也能够关心自身的福祉,因此,自由原则对人们来说是德福一致的。
    2. 其次则是公平原则和差别原则,公平原则体现的是社会上职位和机会对所有人的平等对待,而差别原则则是进一步的扭转了不公正的人生背景对人们的影响。
    3. 因此,罗尔斯在这里提出了一个重要概念——自尊的社会基础,自由原则肯定了每个人的善追求,公平和差别原则则提供了每个人能够自由的追逐自身善的公平环境,于是,正义二原则对每个人善的肯定,就为人们自尊提供了基础,而在效用主义中,为了更大的利益,个人的价值容易被牺牲和忽略,因此并没有给人们提供实现人生的社会基础,因此,正义原则是优于效用主义的。
  4. 在证明了正义原则是比效用主义原则是更加稳定的原则之后,罗尔斯试图通过道德心理学的解释来证明人们能够形成基本的正义感,他认为人的道德会经过 1. 权威的道德。2. 社团的道德。3. 原则的道德。当成熟的个体能够意识到自身是社会安排的受惠者的时候,就能够获得相应的正义感,并且会主动的捍卫正义的制度,而正义原则变成人们愿意从心目中接受的道德律则。
  5. 于是,原初位置的缔约方就能看到正义二原则和公民们的善观念是同一的,也就是 “正当和善” 是同一的,正义二原则确认了公民们的:
    1. 自由和平等。
    2. 给予了公民们的自尊的社会基础。
  6. 而自尊的社会基础对公民们能够自信的和有活力的追求人生计划是重要的,公民们意愿看到基本自由允许的社会空间来让他们建立、修改和享受自己的人生。于是,无论生活如何,公民们都不会陷入愤世嫉俗的境地,因为经济的运行不是零和游戏,而是互惠的,于是 “德福” 就是一致的,人们既然能够意识到这一点,就会拥有按照两项正义原则行动的愿望,人们会主动的维护 “两项正义原则”,“正义原则” 于是就使得正义体系成为稳定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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